(2015)蛟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伟男与于正泉、高琴、高桂英赠与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伟,于正泉,高琴,高桂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于伟男,男,22岁。被告于正泉(于伟男父亲),男,67岁。第三人高琴,女,47岁。第三人高桂英,女,47岁。本院在审理于伟男与于正泉、高琴、高桂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伟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伟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伟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伟男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6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