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北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兆辉与马丽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辉,马丽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北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孙兆辉,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郑英杰,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丽波,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辉诉被告马丽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兆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辉撤回对被告马丽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兆辉承担。审 判 员 王兴东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