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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善帆与林宝勤、沈永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宝勤,朱善帆,沈永贵,张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宝勤。委托代理人:董君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善帆。委托代理人:XX安。原审被告:沈永贵。原审被告:张福妹。委托代理人:董君君。上诉人林宝勤为与被上诉人朱善帆、原审被告沈永贵、张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宝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宝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宝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林宝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