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韦家南与林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南,林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韦家南,男,壮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省钦州市x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林锐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普宁市xxxx,身份证号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南与被告林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家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家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旺二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