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苗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丁爱根,上海苗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耀实业有限公司,朱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22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庆东,行长。被执行人丁爱根,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上海苗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爱根。被执行人上海富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肖传居。被执行人上海威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金香。被执行人朱苗红,女,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6068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丁爱根、上海苗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众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耀实业有限公司、朱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6068号判决主文第一至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