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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继生与刘昆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生,刘昆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第1页/共2页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王继生。被告刘昆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生诉被告刘昆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昆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生撤回对被告刘昆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继生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