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周淑英、康贵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辉,周淑英,康贵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陈国辉,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周淑英,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康贵宗,男,1975年6月3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国辉与被告周淑英、康贵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