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行立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人份数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来行立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王德成,男,1949年X月X日生,汉族,XX,住安徽省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王金凤,系王德成女儿。起诉人王德成因土地补偿款等纠纷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登记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起诉人王德成诉称:2000年左右,xx县针对农村弃耕土地进行三年一调整政策。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将本组部分机动土地(含村民xx于1997年抛回组里的土地)承包给其耕种,此后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并承担了相关税费。2008年,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重新登记《土地经营权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土地登记给xx户。2012年,国家修路占用灯塘组土地,其家被征用土地1.6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380元,征地补偿费43848元,计人民币45228元,xx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将该补偿款发放给其。2014年,xx镇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消其种粮补贴。因xx村民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工作失误,导致其承包的土地被抢、庄稼被毁,5年来,其经济损失计10万元。故起诉,要求判决水西村民委员会发放给其耕地补偿款45228元;判决xx村民委员会重新为其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判决xx镇人民政府恢复其种粮补贴;判决xx村民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王德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德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德新审 判 员 刘玉新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