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与李盘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李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陈志昌,行长。被执行人李盘,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以被执行人李盘暂无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督字第17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颜君审判员 陈忠凯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焕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