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隋克喜与陈余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克喜,陈余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隋克喜.被告陈余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张家埠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克喜与被告陈余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