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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杨银香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杨银香。被告:邯郸市复兴区爱家房产信息服务部(A佳房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香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爱家房产信息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银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银香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