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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汤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保国、申国印、李红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固信用社,邓保国,申国印,李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汤执字第460-1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固信用社,住所地:汤阴县。负责人索保林,任固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邓保国。被执行人申国印。被执行人李红生。本院在执行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保国、申国印、李红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保国、申国印、李红生已按生效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邓保国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