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5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穹诉乌鲁木齐欢欢启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穹,乌鲁木齐欢欢启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64-2号申请执行人吴穹,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拉泊。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欢欢启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法定代表人:罗欢欢,欢欢启迪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仲裁字第13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已由被执行人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仲裁字第1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金强审 判 员 裴郁芳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