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小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执字第40号罪犯王小虎,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0年7月16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向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小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2010年12月2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0)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小虎赔偿原告人杨金海经济损失86935.10元,赔偿原告人杨虹妹财产损失32841.00元(均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小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