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锦绣江山传媒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锦绣江山传媒有限公司,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锦绣江山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锦绣江山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湖北锦绣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有财产已被冻结,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