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熊晚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晚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6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晚人,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化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蔡志明,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勇,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晚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晚人及辩护人蔡志明、黄勇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4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熊晚人的儿子熊某某因涉嫌抢夺被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治保会抓住,并暂扣其摩托车。4月17日,熊晚人到锦厦治保会理论,并纠集几百名湖南老乡到锦厦治保会闹事。闹事过程中,熊晚人和纠集的老乡一起冲击治保会,持砖头砸坏治保会的玻璃门窗等物品(约共价值9916.87元),冲进治保会大院内烧毁6辆摩托车(约价值42500元),并打伤17名治安队员及1名群众。后民警接报赶赴现场,熊晚人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豆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被害人母某某、舒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乔某某、黄某某、卿某某、蒋某某、李某甲、周某甲、熊某甲、胡某某、彭某某、田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15年1月7日12时20分,公安机关通过警综系统的重点人员管控平台获知熊���人正在长安镇长中路28号建设银行办理业务,即派员前往该银行抓获熊。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7日20时许,他接通知回到锦厦治保会,现场有200多人围在治保会门口,还有约200人从沙埔头往治保会走来。一名40多岁穿着绿色厂服的男子(经辨认是熊晚人)出来说话,大概意思是叫那帮人冲进治保会,要是有治安员敢拦,就打谁。然后熊晚人就往他们冲过来,他被那些人围住,腰部被打了一棍。他用警棍打了对方后逃出人群。后有人向他们和值班室扔石头,将治保会的牌面拆了,还烧了6辆摩托车。他们共十多个人受伤。并辨认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其中一名带头人。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证实他接到通知回到治保会,看到大门外站满人,他和十几名队员组��人墙挡在门口。一名约40岁穿蓝色工厂服的男子大喊“今天我们就往里面冲,谁拦就打死谁”,接着就带人往里面冲,并拿出凶器攻击。他拿出木棒自卫,但对方人太多,就撤回治保会里。对方就朝治保会扔石头,冲进大院砸碎一楼的玻璃门,还有人焚烧了巡逻摩托车。并辨认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其中一名带头人。3.被害人母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有700多人围攻锦厦治保会,带头闹事的有两个人,其中一个穿蓝色条纹工衣的(经辨认是熊晚人)边走边喊打,并推他们,还拿台球棒打了他头部一下。有人拿砖头砸向他们,他躲进了大院。后见摩托车着火。并辨认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其中一名带头人。4.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7日晚,有300多名湖南的群众围攻锦厦治保会捣乱,有人说了一声打,那些群���就冲向治安员,有人持砖头砸伤十几名治安队员。他的脖子、后背、腰部被砸伤。那些群众还放火烧了摩托车,砸坏治保会大楼的玻璃门窗。并辨认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其中一名带头人。5.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实看到治保会门口对面聚集了约五、六十人,他问那伙人做什么,一名穿白色衣服带头男子说“我们在这里玩不行吗?”,其他人就没有回答。后外面的人越来越多,并向治保会大门聚集,人群中有人起哄喊“要还一个公道”。他们二、三十名治安队员在门口排成一排维持秩序。20时许,开始有人往治保会玻璃窗和队员扔石头,很多队员被砸伤,接着看到外面有火。6.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有300多人冲击锦厦治保会,有两人带头闹事,一说话,站在两人后面的人就起哄。他们挡住大门,那些人就扔石头,砸伤了17名队员和玻璃门窗��还烧毁了5辆摩托车。7.被害人卿某某的陈述,证实他们30多名队员回到治保会集中,现场有600多人在治保会门口,他们挡住门口,对方就打他们,后面的人用砖头砸他们,还有人用砖头砸坏门卫室的玻璃门窗,烧了5辆摩托车,车着火后那些人就跑了。他们有17名队员被砸伤,他的手臂、背部受了伤。现场看到一名约40岁的湖南安化口音、穿着深蓝色厂服的男子站在最前面大吵大闹,该男子一说,后面的人就用砖头砸他们。8.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实回到治保会后看到约六十人,他问对方什么事,对方两名男子说没什么事。后闹事的人越来越多,约有800多人,并用砖头砸,放火烧摩托车。9.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和其他队员赶到总队时,看到四、五百人围在治安总队门口,有三、四十名治安队员排成人墙阻止那些人进去,站在前面的人就拿木棍、水管打治���员。当有人喊上去打时,后面的人就用砖头扔向他们。那些人将治安楼多处玻璃门窗砸碎,还烧了五、六辆警用摩托车。他被砖头砸伤左眼角、左手指、右小腿等。10.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回到治保会,有几十人冲进治保会,用砖头砸治安队员。治保会大楼的玻璃门窗被砸破,约5台摩托车被烧毁。他被打得右锁骨骨折住院。1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回到治保会时已有一排队员站在门口,马路上挤满了人,最前排的人与队员互相推并打起来,后有人拿砖头砸向队员。12.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证实2006年4月7日晚,他抓获两名涉嫌飞车抢夺的男子,后一名“胖子”和一名自称巡逻队员的人过来治保会,硬闯入治保会后和队员发生冲突,那名巡逻队员的手因此受了伤。4月17日,他赶回治保会,看到很多人围在治保会,用石头砸队员,有十几名队员被砸伤,大厅、门卫室多处玻璃被砸烂,围攻治保会的人还把摩托车烧了。1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实他接总队要求回到治保会,看到很多人围在治保会,他们排成人墙阻止闹事的人进入。闹事的人抢他的头盔并用木棍打他,还有人用砖头砸他们,他们躲进警务室,后听到砸玻璃的声音。他的右手拇、左手手指受了伤,治保会的几辆摩托车被烧毁,大楼玻璃门窗被砸坏。1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有三、四百名湖南安化县的群众围攻锦厦治保会,他和十几名治安队员被那些人持砖头砸伤,治保会大门窗被砸坏,几辆摩托车被烧毁。1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有约100人围在治保会大门,接着很多人又走过来并喊打,他们20多名队员站成一排,对方向他们砸石头,他被砸伤,大楼玻璃被砸坏。16.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有一、二百人冲击治保会,对方持砖头砸向他们队员,砸坏了玻璃门窗,摩托车也被烧了。1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有几十人围在治保会门前,有十几个治安队员站在门口。后有100多人过来向治保会扔砖头,其中一名男子持棍子打向他的头部,他用手挡时被打到手。治保会的玻璃门窗被砸坏,几辆摩托车被烧,他受伤被送去医院。18.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17日19时50分许,有几百人围攻锦厦治保会捣乱。治保会门口宣传栏玻璃被毁坏,办公楼门口玻璃门被毁,二楼玻璃窗被砸,值班室3部对讲机被抢走,6个对讲机充电器、美的落地扇、应急自动照明灯、天王星挂钟、灯罩两个、港蓝牌饮水机一台、TCL电话两部、不锈钢挂牌两个、办公室台面玻璃四块被打烂,5辆125型摩托车被烧毁。事情起因可能是4月7日一湖南老乡被派出所扣了一辆摩托车的事情。19.证人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7日22时10分许,他表弟肖某乙和老乡熊某某借了他的摩托车去买电话卡。23时30分许,肖某乙打电话说摩托车在霄边被扣,已打了电话给周某乙帮忙。次日,肖某乙、熊某某、熊某某的父亲熊晚人到他家,熊晚人说熊某某在派出所被打了两个耳光,肖某乙说被踢了一脚。4月11日,熊晚人说要到派出所领回他的车,到派出所后,民警叫他们找蔡所,他们等不到蔡所便离开了。4月17日12时许,周某乙、熊晚人、张某甲、熊某某到他家,周某乙说没有拿到医药费,其摩托车也没有拿回来,熊晚人就说带几个老乡去锦厦治保会说一下理。16时许,熊晚人说去找人当晚到锦厦治保会找领导处理摩托车被扣、周某乙被打和熊某某被打耳光的事情。熊晚人离开后,他打电话告诉周某乙说熊晚人晚上会带人去治保会处理周某乙受伤等事情,周某乙也说好。19时许,他去到治保会,看到��晚人和一、二百人在停车场。他劝熊晚人不要闹事,叫那些人回去,熊晚人说好后他就回家。他又回到现场时,看到有几百人在治保会闹起事来,有人拿砖头砸向治安队员和治保会大楼,不一会大院内起火了。并辨认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其中一名带头人。20.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7日23时许,老乡“开胖”(胖子)打电话说他的摩托车被扣,他和“胖子”去到治保会。治保会分队长“阿保”将他拉进一间平房,并搜他身,他说是巡警队的,接着有五、六名治安队员将他按在地上,他反抗,“阿保”拿1根木棍打了他腿部1棍,用棍子朝他头上打时他举起右手去挡,将他右手打骨折。4月17日,“胖子”先后两次到派出所找领导,都没找到人。下午,那名被带回治保会的男孩子的父亲(经辨认是熊晚人)打电话说其小孩被治保会打了两个耳光,要到治保会将打人的人找出来。后他的领导问是不是他组织几百人到治保会闹事,他就打电话叫“胖子”不要闹事。“胖子”说人都已经集中了,一下子劝不开。他向队长汇报就赶往治保会,还没到就听到治保会起火的消息。并辨认出熊晚人就是在锦厦治保会寻衅滋事的其中一名带头人。21.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他和几个老乡在治保会旁的小店里玩时,看见熊晚人、陶某某、张某甲在场闹事,但看不清楚是谁放火、有谁动手打。在闹事前七、八天,在陶某某的摩托车修理店,听到熊晚人、陶某某、张某甲说要组织住在沙埔头的老乡去治保会讨公道。22.证人周某丁的证言,证实看见有帮人在锦厦祠堂门口处,有安化的老乡,也有看热闹的群众。后有100多人从沙埔头走过来,接着两伙人一起围在治保会门口,10多个治安队员在大门外挡住。有一名男子举���右手大喊“把你们领导叫出来”,后面的群众就开始往里面涌,有人拿砖头砸向治安队员,他就退回出租房,在房里听到玻璃打碎的声音。2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块不锈钢挂牌价值1400元,白色5厘玻璃19.10平方价值496.6元,茶色5厘玻璃52.84平方价值1215.32元,白色10厘玻璃3.03平方价值196.95元,玻璃胶24支价值648元,拉钉、螺等材料1项价值30元,窗叶铝材1项价值400元,拆装工人费1项1500元,玻璃等运费1项价值400元,防撞胶纸1项价值100元,总价值6386.87元。24.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证实五羊本田WY125j-c警用巡逻车1辆在案发日价值8500元-9500元,TCL-37型电话机1部在案发日价值95元-120元,港蓝牌饮水机1部在案发日价值100元-150元,健伍牌对讲机1部在案发日价值950元-1200元,健伍牌对讲机充电器一个在案发日价值25元-45元,美的落地风扇1台在案发日价值100元-180元,天王星��钟1个在案发日价值45元-75元;应急自动照明灯、灯罩、灯泡的牌子不详,无法提供参考价格。25.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豆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母某某、舒某某、吴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乔某某、黄某某、卿某某、蒋某某、李某甲、周某甲、熊某甲、胡某某、彭某某、田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一坊治保会的基本情况,治保会大门朝向锦源路,锦源路上散落大量砖头,门口一侧治保会铁牌和路段被砸烂,另一侧治保会宣传栏的玻璃被砸烂;大门进入的小院里有6辆被烧毁的摩托车;治保会的门卫室、车棚、无毒社区办公室、办证室和其他办公室的门窗都被砖头砸烂,地上散落着大量砖头;治保会西侧是篮球场和锦厦村委大楼,村委大楼的大门玻璃和玻璃窗都被砖���砸烂,地上散落着大量砖头。27.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7日12时20分,公安机关通过警综系统的重点人员管控平台获知熊晚人正在长安镇长中路28号建设银行办理业务,即派员前往该银行抓获熊晚人。28.人口信息表、户籍材料,证实熊晚人的原籍身份情况。29.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熊晚人于2011年9月21日到安化县公安局仙溪派出所投案,东莞市公安局当日对熊晚人取保候审。30.情况说明,证实民警于2012年9月10日拨打熊晚人的电话无法接通,拨打保证人陶某甲的电话,陶称熊已换电话号码且无法联系熊晚人,也无法找到熊晚人;民警还曾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3月1日、6月1日用0769-8553XXXX打电话给熊晚人,但均无法接通,后通知保证人陶某甲到派出所,但陶一直不来。31.被告人熊晚人的供述及辩解,否认纠集多人围攻锦厦治保会闹事,也没有动手参与闹事,只是在旁边看。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晚人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并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熊晚人辩解没有叫人过去治保会闹事,打架过程中没有打人,因此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蔡志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熊晚人去治保会只是想讨公道、讨说法,不是去闹事;2、熊晚人只是在事发中途才到达现场;3、滋事是现场的人临时起意的,没有人指使;4、没有人证明熊晚人有扔砖头、砸玻璃等破坏行为。因此指控被告人熊晚人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辩护人黄勇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熊晚人没有纠集他人,没预谋闹事,也没打人、损坏财物;2、因锦厦治安队存在过错,在对峙中应对不当而激发矛盾,被围观群众起哄闹事。因此被告人熊晚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熊晚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晚人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二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晚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害人罗某某、田某某等指证被告人熊晚人带头寻衅滋事,证人陶某某、周某乙等证明被告人熊晚人要纠集老乡到治保会讨说法。本案有多名被害人、证人证明被告人熊晚人因其儿子涉嫌抢夺被锦厦治保会抓获后,纠���多人并带头起哄,引发群众对治保会打砸,造成多人受伤及财物损坏,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熊晚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无罪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晚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姣姣第2页共10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