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司久贵与宋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久贵,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司久贵。被申请人:宋兵。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4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宋兵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查封申请人司久贵名下位于××房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