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99号周桂巧与林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99号原告周某,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林某甲,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乙。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以生吵闹,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2年7月因吵架离开,至今无联系,对孩子不闻不问。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起诉离婚,2014年8月11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林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乙。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被告、林某乙三者的关系;5、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三法西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4月21日起诉与被告林某甲离婚,同年8月,法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能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年××月初十日生育女儿(于2011年因意外去世),××××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工作、家庭琐事等时有吵闹、打骂。2012年,因原、被告女儿意外去世,相关责任部门曾赔偿了一定的赔偿款。因被告向原告要该赔偿款而原告不给,双方因此矛盾加剧,被告曾以离婚威胁索取赔偿款,原告给了部分赔偿款被告后,被告便于2012年8月开始离开原告及家庭,双方互不联系,至今不知下落。2014年4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之间仍没有联系,被告仍下落不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并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各居一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下落,应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婚生儿子,且婚生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林某乙由原告周某携带抚养,直至婚生儿子林某乙年满18周岁,抚养费由原告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国兴审 判 员 林志伟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