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亮亮与陈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亮,陈永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刘亮亮,男,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永庆,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亮诉被告陈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亮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亮亮负担。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