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吉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 某 某 诉 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吉某某,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家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