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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吉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 某 某 诉 杨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吉某某,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家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