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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新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常桂荣、牛桂芝、贾选婷、贾利新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崔公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桂荣,牛桂芝,贾选婷,贾利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崔公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常桂荣。原告牛桂芝。委托代理人常桂荣。原告贾选婷。委托代理人常桂荣。原告贾利新。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崔公堡村民委员会。原告常桂荣、牛桂芝、贾选婷、贾利新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崔公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桂荣、牛桂芝、贾选婷、贾利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桂荣、牛桂芝、贾选婷、贾利新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泉街道崔公堡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常桂荣、牛桂芝、贾选婷、贾利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