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牛区兴鸿庆建材经营部与成都靓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兴鸿庆建材经营部,成都靓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463号原告金牛区兴鸿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林庆健,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谢宏,四川弘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靓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兴鸿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靓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牛区兴鸿庆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兴鸿庆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靓绿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兴鸿庆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2881.5元,由原告金牛区兴鸿庆建材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