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55号上诉人:吴某,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105683。被上诉人:王某,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因吴某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吴某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及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依照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34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某撤回上诉。三、准许吴某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长 许 林审判员 陈 芹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