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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董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5)衡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