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董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2015)衡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