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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孙亦婷,XX,陈立国,韩远路,董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5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慈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吴金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灵峰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下叶329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陈立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周家段村。法定代表人:董占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强,企业员工。被执行人:孙亦婷,企业员工。被执行人:XX,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立国,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韩远路,宁波海路火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占芬。本院执行的(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12号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亚士兰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新联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海路电器有限公司、孙亦婷、XX、陈立国、李强、董占芬、韩远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2110元、执行费224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