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52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被告高某,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经媒人介绍草率结婚,于2012年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0月22日生一子高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吵闹,以致分开生活两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男孩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被告辩称:我对感情一直很专一,对原告从来不打不骂,不是我不联系原告,因原告总换电话号码,一直联系不上,儿子出生后,她也没管过,可能是我对原告关心不够,没有足够的时间陪她,但这不是她诉请离婚的理由,我俩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2011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正月初二举行婚礼,2012年2月4日在都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22日生一子高某某,小孩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3年10月前原告在家待产、生育,10月后去南昌务工,被告一直在南京务工,2015年3月6日原告以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长期吵闹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支持其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儿子高某某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同村人,之间应有一定了解,婚后虽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且从2013年10月份后双方因异地务工而分开生活,但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彼此珍惜,加强沟通,以小孩健康成长考虑,和好还是有可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