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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羊坊村民委员会与陈秀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羊坊村民委员会,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羊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金富,主任。被执行人陈秀英。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羊坊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秀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