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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刑执字第31号罪犯陈志龙,经商。曾因赌博,于2004年9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15)温瑞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犯赌博罪,判处罪犯陈志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5)瑞矫建字第7号建议书建议本院对罪犯陈志龙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机关瑞安市司法局认为,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罪犯陈志龙在缓刑考验期内赌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建议对罪犯陈志龙撤销缓刑。经审查查明:罪犯陈志龙于2015年3月10日被本院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3月26日,罪犯陈志龙到瑞安市司法局报到,被正式纳入社区矫正。2015年4月27日22时至4月28日凌晨1时,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环镇西路5号赋雅棋轩2楼808包厢,罪犯陈志龙伙同钱文义、彭晓伟、林法华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4月28日凌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罪犯陈志龙被扣押赌资人民币17800元。2015年4月28日,瑞安市公安局作出瑞公行罚决字〔2015〕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罪犯陈志龙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其被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7800元的处罚。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证明赌博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罪犯陈志龙被处以行政处罚;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瑞安市司法局塘下分局结案报告,证明对罪犯陈志龙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判刑及执行情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罪犯陈志龙犯赌博罪被宣告缓刑,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罪犯陈志龙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违法行为,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志龙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陈志龙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丁瑞芳审判员  朱小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