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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金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牛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坤英(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因双方正在协商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