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金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牛某甲,幼儿。法定代理人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坤英(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与被告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因双方正在协商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自愿撤回诉讼,是基于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审 判 员 李增涛人民陪审员 何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