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薄春玲、张丽丽、张红红与被执行人吕长生、李继岩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春玲,张丽丽,张红红,吕长生,李继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薄春玲、张丽丽、张红红与被执行人吕长生、李继岩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乾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薄春玲,女。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女。申请执行人张红红,女。被执行人吕长生,男。被执行人李继岩,男。申请执行人薄春玲、张丽丽、张红红与被执行人吕长生、李继岩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吕长生与被告李继岩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中涉及三原告土地部分流转无效。二、三原告于2015年1月1日对诉争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返还上述土地经营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