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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浙江佳力风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司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司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15号。法定代表人申杲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佳力风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龚潜海,董事长。上诉人苏司兰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该住所地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15号属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无误,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宝龙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