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云与被执行人胡益军股权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云,胡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48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云。被执行人胡益军。申请执行人李晓云与被执行人胡益军股权出资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益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晓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益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204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胡益军案件执行费14482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胡益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强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