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练昌凤、郑练仙子继承遗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练昌凤,郑练仙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榕江县古州镇西环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1615059—3。法定代表人朱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武,男,该社资产保全部主任。被执行人练昌凤,女。被执行人郑练仙子。系练昌凤之女。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是:被告练昌凤、郑练仙子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000元、利息35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之后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无明确的可继承遗产数额,属于没有明确的执行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练昌凤、郑练仙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龙家勇审判员 姚元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