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城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仲某与闫某甲、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甲,居民。被告闫某乙,居民。原告仲某与被告闫某甲、闫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甲、闫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海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