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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双振丝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双振丝网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双振丝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翠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430000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