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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葛某。被告陈某。原告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