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彪与潘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彪,潘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0号原告:高彪。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玲芳。委托代理人:洪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彪与被告潘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彪负担。审 判 员 林 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