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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彪与潘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彪,潘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20号原告:高彪。委托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玲芳。委托代理人:洪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彪与被告潘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彪负担。审 判 员  林 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