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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185-1号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欣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恣宏,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瑞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伟东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