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慧勤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勤,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勤。被执行人王晓东。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承担诉讼费4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对余款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的主张,执行费5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5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