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商初字第1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郝导凯、刘仁建与刘仁建、赵会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813-1号原告郝导凯。被告刘仁建。被告赵会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导凯诉被告刘仁建、赵会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刘仁建、赵会艳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尹秀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仁建、赵会艳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尹秀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云涛审 判 员  方 璇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