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俞仁春诉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长培、鞍山爱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仁春,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长培,鞍山爱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俞仁春,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晋华,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姚长培,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鞍山爱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沈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仁春与上海德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长培、鞍山爱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仁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仁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俞仁春承担(案件受理费缓交,执行时一并扣除)。审 判 长 侯晓森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