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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人与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人:高守先,男。被执行人: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凯,男申请执行人高守先与被执行人莒县永盛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被保全的财产均在东营市利津县,故委托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保全的财产均在东营市利津县,故委托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莒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加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