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江与被告铁岭市清河区鑫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铁岭市清河区鑫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李江,男。被告:铁岭市清河区鑫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法定代表人:程宪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与被告铁岭市清河区鑫源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梓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