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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刘某兵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兵,男,1990年5月6日出生。因吸毒于2015年2月1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黎梅松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姜蔓萍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叶和肖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兵系吸毒人员,2015年2月6日至7日,分别在新化县孟公镇人民桥及孟公镇中盟世纪宾馆207房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毛某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2月6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兵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兵答应后,在新化县孟公镇人民桥附近将两小包重约1克冰毒交给刘某某,毒资暂赊欠。2.2015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兵打电话讨要刘某某先前欠下的毒资,刘某某讲还要200元的冰毒,要求刘某兵送到孟公镇中盟世纪宾馆207房间,并承诺将上次欠的毒资一起付给刘某兵。随后刘某兵将两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1克)送到宾馆207房间交给刘某某指定代收毒品的毛某某后离开,随后在宾馆过道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并从刘某兵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从毛某某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肖某、胡某某鉴定:缴获刘某兵的一小包白色晶体,净重0.1532克,缴获毛某某的两小包白色晶体,净重0.9071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予以拍照固定,书证户籍证明、强制解毒决定书、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证人刘某某、毛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辩认笔录,娄公物鉴(理化)字(2014)407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兵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黎梅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蔓萍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三百四���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3、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