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国祥与完国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祥,男,1949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完国芬,女,1972年7月1日生。关于李国祥申请执行完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作的(2015)富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祥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国祥借款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总计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完国芬已经履行了义务(已给付申请人李国祥的案款50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恩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