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彭振河申请宣告彭翔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振河,彭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船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彭振河,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裕华丝绸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春光胡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55********。被申请人:彭翔,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春光胡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3********。申请人彭振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彭翔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振河于2014年5月5日来院称,其儿子彭翔于2007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无任何消息,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彭翔,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春光胡同8-5-61号,2007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彭振河系被申请人彭翔的父亲。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20日在吉林市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彭翔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彭翔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彭翔自离家出走至今已近8年没有音讯(此有2014年4月29日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道牛马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2014年5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河南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彭振河为彭翔的父亲,现申请宣告彭翔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彭翔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微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