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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崔伟、焦小娜与孙兴娟、苗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伟,焦小娜,孙兴娟,苗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崔伟,农民。原告焦小娜,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娟。被告苗建英。原告崔伟、焦小娜诉被告孙兴娟、苗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伟、焦小娜的委托代理人苑献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崔伟、焦小娜的委托代理人田浩景、被告孙兴娟、苗建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伟、焦小娜诉称,2013年2月26日,被告孙兴娟、苗建英夫妇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二原告借款235000元,约定利息每月千分之二十,每月支付当月的利息。结果被告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后不再支付。后双方经过协商,于2014年10月11日,二被告给二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于2014年11月5日前归还150000元,并将二被告位于苗建英名下田园新村的5号楼2单元1302室抵押给二原告,如果不能按约定还款,此房产主动归于焦小娜名下。双方约定的时间到期后,二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兑现他们的承诺,二被告只给付了利息1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235000元及利息。被告孙兴娟、苗建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孙兴娟、苗建英系夫妻关系。原告称,2013年2月26日,被告孙兴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崔伟、焦小娜借款235000元,孙兴娟为二原告出具了其亲笔书写并按有手印的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崔伟、焦小娜贰拾叁万伍仟元整,月息20‰,2013年2月26日”。孙兴娟偿还原告三个月利息至2013年5月26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苗建英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本人书写并按有手印的保证书,载明“我保证于贰零壹肆年拾壹月伍日前归还焦小娜壹拾伍万元整,并将位于我名下田原新村5号楼2单元1302室购房合同抵押给焦小娜,如果不能兑现,此房产自动归于焦小娜名下,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1月5日,被告苗建英又给付原告10000元的利息至2013年7月31日(按利率20‰计付)。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另查,原告主张抵押物为二被告所有,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已签收民事诉状、应诉手续、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手续,二被告未到庭,宜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和对原告起诉内容的认可。原告陈述及提交证据能够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现原告崔伟、焦小娜向被告孙兴娟主张借款本金235000元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0‰计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应予以支持。被告苗建英以田原(园)新村5号楼2单元1302室楼房作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楼房系二被告所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被告苗建英的保证书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抵押无效。被告孙兴娟与苗建英系夫妻关系,被告苗建英书写保证书,表明其认可该笔债务的存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苗建英应对该借款负共同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兴娟、苗建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伟、焦小娜借款本金23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26元,由被告孙兴娟、苗建英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环审 判 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高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