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336号原告:曾某,男,汉族。被告:安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