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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前山活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38-2号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小秀,经理。被告:珠海市前山活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忠。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前山活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7元,保全费1058.43元,均由原告珠海市友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