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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向爱民与席珍富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爱民,席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3号申请人向爱民。被执行人席珍富。本院在执行向爱民与席珍富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亚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